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9 題
有關公務員兼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經服務機關同意,得兼營商業
- B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無給職,且不影響本職之工作者,仍應經服務機關同意
- C 公務員得於假日擔任街頭藝人
- D 公務員申請兼任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務員在完全不影響公務、也不涉及商業聘僱的前提下,於私人休息時間展現個人興趣或才藝,這在法律邏輯上,應該被視為「受限制的職業活動」,還是「受憲法保護的私人生活表現」?這兩種定性會如何影響機關介入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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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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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 111 年《公務員服務法》修法後的最新動態!這題測驗的是公務員兼職規範的細節,特別是對於「公餘時間」從事非營利活動的規範鬆綁,你能正確辨識出實務見解,表現非常出色。
核心考點與規範調整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類型的外部活動。根據現行法第 15 條第 4 項,公務員於「公餘時間」利用個人才藝(如街頭藝人、寫作、攝影)從事非經常性、非營利性的活動,只要不影響機關形象且不與本職衝突,是法律所允許的範疇,這也是選項 (C) 正確的原因。至於其他選項,(A) 經營商業本就是絕對禁止;(B) 則是極具鑑別度的陷阱,依現行法規定,兼任非營利團體的「無給職」職務,目前實務上多僅需報經機關備查而非「經同意」,法律程序寬嚴有別;(D) 相關辦法的訂定權限則屬於考試院而非行政院或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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