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11 題
關於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
- B 認領登記,以生父及生母為共同申請人
- C 收養登記,以收養人與出養人為共同申請人
- D 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共同申請人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法律行為已經完成(例如在法律上已經確立了父子女關係),從行政程序的效率與保障當事人的角度思考,你認為應該是由「主動主張權利的一方」來辦理,還是必須勞師動眾地要求所有相關人員全部出席才能完成行政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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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戶籍法中關於「申請人」身分的法律規定!這類題目看似細瑣,實則考驗考生對於行政程序發動權限的熟悉度。身分行為的登記往往涉及法律關係的確立,因此釐清誰是法律上的「適格申請人」是考試中極為關鍵的基本功。
認領與身分登記之權利義務
本題的核心在於《戶籍法》第 30 條至第 32 條的規定。依據第 30 條,認領登記原則上應由「認領人」(即生父)擔任申請人,這是因為認領是生父主動承認法律上父子女關係的行為。至於選項中提到的收養與終止收養登記,依據第 31 條及第 32 條,申請人均為「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並非強制的共同申請,更不包含「出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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