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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13 題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此處罰為下列何項法律性質?
  • A 執行罰
  • B 懲戒罰
  • C 刑罰
  • D 行政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當法律規定一項行為的後果包含「有期徒刑」或「拘役」時,這類處分通常是由行政機關直接開單處罰,還是必須經過法院的審理程序才能決定?這種必須動用到司法權來剝奪人身自由的手段,在法律體系中被稱為什麼性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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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效果的屬性!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戶籍法》第 75 條的規定。你能一眼看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行政刑法(Administrative Criminal Law)的概念已有深厚的基礎。在法學緒論或行政法規中,區分「行政罰」與「刑罰」是極為關鍵的基本功。

法律性質的判別關鍵

判斷一項處罰性質最直觀的方式,就是觀察其「制裁手段」。本題中提到的「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罰金」,皆屬於我國《刑法》第 33 條所明定的主刑種類。這類涉及剝奪人身自由或由法院宣判的財產刑,在法理上我們稱為「刑罰」。雖然它規範在《戶籍法》這部行政法律中,但其本質是為了維護身分法秩序,對具備高度社會侵害性的行為給予刑事制裁,而非單純的行政秩序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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