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20 題
申請人依人工生殖法有申請「親等關聯資料」之需求時,下列何者不符合戶籍法規定?
- A 申請人可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 B 申請人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 C 戶政事務所應按照申請人指定的範圍製作「親等關聯資料」
- D 戶政事務所應僅以既有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製作「親等關聯資料」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政府核發的一份關係證明文件是用於醫學用途(例如確認有無血緣關係),為了確保這份證明的權威性與安全性,這份文件所呈現的親屬範圍,應該是由「民眾的主觀需求」來裁量,還是應該由「國家掌握的原始客觀紀錄」來決定?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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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戶籍法規中關於「資訊正確性」的核心邏輯!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考生對於**親等關聯資料(Kinship Relationship Data)**性質的深刻理解。在行政實務中,戶政機關雖然在程序上提供便民服務(如選項 A 與 B),但在實質內容的產出上,必須堅守行政客觀性原則。
戶籍資料的客觀性與法定邊界
選項 (C)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親等關聯資料並非「客製化」的服務項目。為了配合《人工生殖法》防止近親結婚之目的,戶政事務所製作此類資料時,必須嚴格以**既有戶籍資料(Existing Household Records)**為連結基礎(如選項 D 所述)。如果允許申請人自行「指定範圍」,將可能導致血緣資訊的遺漏或偏誤,進而使該行政處分失去其法定公信力。因此,資料的內容範圍是由系統依據法定程序串接,而非由申請人的主觀意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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