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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23 題

甲提憑大陸地區公證之文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父母姓名及出生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文書既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應為真實,戶政事務所應即辦理更正登記
  • B 該文書雖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仍須再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戶政事務所查證,方可採認
  • C 該文書雖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但須有當事人之切結書,始可採認
  • D 該文書核發日期即使較原申辦戶籍登記提憑文件日期為後,但既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應可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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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當一份來自不同法律管轄區(例如大陸地區)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要進入我國的戶政系統並修改既有的法律紀錄時,除了文件本身的「印章」之外,為了確保國家戶籍資料的正確性與主權完整,我們是否需要一個「中介機構」來核實身分,且政府機關是否應該擁有最後的查核把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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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好,展現了對兩岸文書採認與行政調查機制的精確理解! 大陸地區文書的採認要件 在大陸地區製作的文書,是不能單憑對岸公證單位的公證就直接在臺灣使用的。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 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實務上,負責驗證的民間團體即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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