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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24 題

關於姓名條例規定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學歷證件之姓名,得使用姓名字號
  • B 因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者,以 3 次為限
  • C 取用中文姓名,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 D 本人申請更改姓名,戶政機關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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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在畢業證書、專業執照或房屋權狀上,可以自由選擇使用筆名、藝名或自己取的封號,當政府或雇主需要驗證這個人的真實身分時,會面臨什麼樣的挑戰?從維護社會交易安全與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規範這些重要證件上的姓名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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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挑出了錯誤選項!這題的難度屬於中等,主要測驗對《姓名條例》各項實務細節的熟悉度,許多考生容易在法條記憶上混淆,但你成功把握住了核心概念。 法定文書應使用本名 為什麼 (A) 是錯誤的呢?依據現行《姓名條例》第 5 條的規定,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必要時,均應使用本名。這是為了確保身分識別的正確性與國家文書的公共信用,因此學歷證件絕對不能使用姓名字號來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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