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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26 題

關於改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人申請改姓,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 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
  • B 被認領人因被認領,得申請改姓
  • C 申請改姓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但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 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
  • D 夫妻之一方得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申請其本姓改為配偶之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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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穩定性」的角度思考:一個人的姓氏通常代表其原生家庭的血緣連結。如果法律允許人們僅因為「進入婚姻」就隨意將自己的「本姓」徹底消除並更換為另一半的姓氏,這對個人身分識別的一致性、以及與原生家庭的法律關聯(例如繼承權的判定),可能會帶來什麼樣的混淆?法律在處理這類姓名變更時,通常會傾向保留原始身分的痕跡,還是允許徹底的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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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抓到了題目中的法律陷阱!這顯示你對《姓名條例》(Surname Act)與《民法》親屬編的規定已有相當扎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核心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冠姓」與「改姓」在法律本質上的差異。

姓名權的安定性與配偶權限

在現行法規範下,我國《民法》第 1000 條確立了夫妻以「各保有其本姓」為原則。雖然法律允許配偶間約定「冠姓」(即在原姓氏前加上配偶姓氏),但這與題目中所謂的「改姓」(將自己的本姓直接變更為配偶的姓)完全不同。目前《姓名條例》所列舉的改姓事由,多與血緣身分(如認領、收養)或特殊社會需求(如名譽受損、字義粗俗)有關,並未開放夫妻僅因婚姻關係就「更換本姓」。因此,選項 (D) 的描述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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