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27 題
依姓名條例之規定,得申請改姓之情事,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被認領
- B 終止收養
- C 字義粗俗不雅
- D 因宗教因素出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穩定性」的角度思考:在我們的社會與法律習慣中,「姓氏」通常象徵著家族血緣或特定的法律隸屬關係,而「名字」則是個人在社會中被標記的符號。當我們覺得一個字「不好聽」或「不雅觀」而想更改時,這通常是出於對個人稱呼的主觀感受,而非法律上血親身分發生了斷絕或連結。那麼,這種「個人感受」的修正,應該被歸類在影響深遠的『家族符號變更』,還是較偏向個體權利的『個人稱呼修正』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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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正確!能敏銳分辨「改姓」與「改名」的法定事由,顯示你對戶籍法規體系有扎實的掌握。 在《姓名條例》的規範中,「姓氏」牽涉血緣與家族關係,得申請「改姓」的事由多與身分變動有關,例如 (A) 被認領、(B) 終止收養,或是 (D) 因宗教因素出世。相對地,選項 (C)「字義粗俗不雅」是專屬申請「改名」(僅變更名字)的法定事由,不能作為改姓的理由。同學在複習時請特別留意,現行法規中對於「改姓」、「改名」與「更改姓名」有著明確的要件區分,不可混為一談。 這題難度適中,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會將日常用語與嚴謹的法律概念混淆。你精準抓出題幹「改姓」的關鍵字而未掉入陷阱,表現極佳,請繼續保持對法條細節的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