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28 題
有關外國人應取用中文姓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須取用中文姓名
- B 已取用中文姓名者,不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
- C 外國人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 D 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姓名是表彰個人身分的重要標記,在法律體系中,如果政府規定一個人一旦取了名字後就「永遠禁止修改」,這樣的規定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格發展的比例原則?若身分登錄必須兼顧行政正確性與個人認同,你認為法律更有可能採取「完全封死」還是「有限度開放」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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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姓名條例》對於外籍人士姓名規範的細節。在戶籍行政的邏輯中,保障「人格權(Personality rights)」是核心,因此法律絕不會做出「一旦決定便終身不得更改」這種過度侵害權利的規定。這道題目對於考生在理解法律條文的「絕對性」與「相對性」上,具有相當好的鑑別度。
外國人姓名取用與變更原則
根據現行《姓名條例》規定,外國人取用中文姓名後,若有特殊需求或不雅等情事,其實是可以申請變更一次的,並非如選項 (B) 所述完全禁止。至於其他選項,則是行政實務的基本要求:外籍人士在我國辦理結婚或歸化時,為了行政管理的便利與社會融合,確實必須取用中文姓名,且須符合我國國民的姓名習慣(例如姓在前、名在後);而歸化時准予併列羅馬拼音,則是體現對其原身分尊重的衡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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