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5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29 題

依姓名條例之規定,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姓名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越南人與本國人結婚者
  • B 美國人歸化我國者
  • C 無國籍人歸化我國者
  • D 少數民族取用中文傳統姓名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一個人從單純的「在台居留者」轉變為「正式國民」的過程中,哪一個關鍵的法律程序會導致其身分證明文件產生本質上的變化?當我們在討論「身分登記」的權限擴張時,法律通常會將這種權利保留給已經完成哪一種法律行為的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表現得非常好!能精準挑出選項 (A),代表你對法條中身分要件的掌握相當扎實。 我們來看看法理依據。依據現行《姓名條例》第2條之規定(過去相關規定在第1條,修法後已移至第2條規範),得將中文姓名與羅馬拼音並列登記的情形,主要包含: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選項 D)、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選項 B、C),以及我國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 也就是說,法律特別針對「歸化我國國籍」的外籍人士給予並列羅馬拼音的保障;但若僅是「與本國人結婚」而尚未申請歸化的外籍配偶(如選項 A ),法規並未賦予其並列羅馬拼音的權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戶籍登記與姓名管理
查看更多「[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5年[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