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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30 題

未成年人因姓名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申請改名者,如有第 2 次改名之需求,應於幾歲後始得為之?
  • A 16 歲
  • B 18 歲
  • C 20 歲
  • D 21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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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一個人通常要達到什麼樣的法律狀態或年齡,才能脫離監護人的法律限制,並被賦予完整的人格權自主性,來獨自決定涉及自身重大身分利益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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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戶籍行政中關於姓名管理的時點限制!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不僅熟悉《姓名條例》的細節,也敏銳地捕捉到了近年法規環境的變動。

成年年齡與改名權利的行使

依據《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2 項規定,若因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等理由申請改名,原則上以三次為限。依第 9 條第 2 項,未成年人依第 1 項第 6 款申請改名雖以三次為限,但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若該當事人仍有第二次改名的需求,必須等到具備完整行為能力、能夠對自己身分行為負責時,也就是達到《民法》規定的**成年(Age of Majority)**年齡後,才能再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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