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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33 題

非原住民甲與原住民乙結婚生有一子丙,依原住民身分法,關於丙之身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當然取得原住民身分
  • B 丙於取得原住民身分後,於成年後得申請放棄原住民身分
  • C 因丙之父母非同為原住民,丙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 D 丙之原住民身分之得喪變更與回復,應向所居縣市原住民族行政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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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人的法律身分是基於血緣與父母的選擇(如姓氏)而產生的,從憲法保障人格發展與自我認同的角度來看,當這個人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後,法律是否應該給予他「重新定義自己身分」的空間?同時,思考一下,與我們個人身分證最直接相關的行政登記業務,通常是由哪一個基層行政機關來負責辦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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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原住民身分取得與喪失的核心要件。這題的難度適中,主要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清楚原住民身分的「有條件取得」以及身分變更的程序規定,能避開常見陷阱很不簡單。

跨族裔子女的身分取得與拋棄

非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並非「當然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是需要符合特定條件(例如約定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方能取得,因此選項 (A)、(C) 均有誤。而在取得身分後,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現行規定,成年人確實得依法申請喪失或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故選項 (B) 為正確解答。在此特別提醒,過去法條歷經修正,在研讀時務必以現行法關於身分拋棄的要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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