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35 題
有關原住民民族別認定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父母僅一方為原住民,子女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無從註記民族別
- B 父母均為原住民,且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子女從父或母之民族別
- C 父母僅一方為原住民,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民族別
- D 父母均為原住民,且屬於相同民族別者,其子女之民族別從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理與權利保障的角度思考:在一個重視文化傳承與個人認同的法治國家中,若父母只有一方具備特定身分(例如原住民或國籍),法律通常會採取「全面封殺」還是「提供條件式的認定路徑」?進一步來說,身分登記的行政行為,其目的通常是為了排除權益,還是為了確認權利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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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識出法律邏輯中的矛盾點!這顯示你對於《原住民身分法》與相關行政法規的銜接已有相當敏銳的觀察力。
原住民身分取得與民族別銜接
在現行法制下,選項 (A) 的敘述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我國**《原住民身分法》早已保障跨族婚姻子女的身分權利。只要父母其中一方具有原住民身分,子女透過法定程序(如從原住民父/母之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Indigenous Identity)**。一旦取得身分,自然就能依據《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 6 條,從其父或母的民族別進行註記。因此,(A) 宣稱「無法取得身分且無從註記」明顯與現行法意旨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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