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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38 題

關於戶政事務所受理國民身分證申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戶政事務所受理國民身分證之申請,應備文件不全者,應一次告知補正
  • B 申請人所繳交之相片及身分證明文件與檔存國民身分證請領資料有差異時,應駁回其申請
  • C 申請人所繳交之委託書或國民身分證等證明文件之真偽有查證必要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或陳述意見
  • D 申請人未依規定補正或陳述意見者,應不予核發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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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審核一份重要的申請案時,發現民眾提供的照片與系統中多年前的舊檔長得不太一樣(可能是外貌隨時間變化),身為秉持公正立場的行政人員,你認為最符合程序正義的第一步,是直接判定其身分不符並拒絕受理,還是先請對方提供更多證據或說明來釐清真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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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戶政實務的操作邏輯!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程序的瑕疵補正」「行政處分的終局駁回」**之間的法律界線。

行政程序的正當性

在行政程序法與《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的精神下,當戶政機關發現申請人繳交的資料(如相片或身分證明)與存檔資料有差異時,行政機關不能在未釐清事實前就逕行裁定。基於職權調查義務,機關應先採取「查證」或「通知說明」的步驟,這也是選項 (C) 與 (D) 所描述的正確程序。選項 (B) 直接斷言「應駁回」,顯然跳過了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違反了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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