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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41 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重複之情事,戶政事務所應通知當事人重新配賦或更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統一編號重複者,如雙方當事人均無意願重新配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抽籤決定何者重新配賦
  • B 須重新配賦者,得自行挑選號碼
  • C 經通知仍不申請更正或變更者,戶政事務所得逕予配賦新號
  • D 當事人統一編號重新配賦後,換發國民身分證免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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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兩個不同的民眾在不同的年份,卻被給予了同一個身分證字號,在不考慮雙方個人意願的前提下,你認為行政機關應該依據什麼樣的「時間先後」邏輯,來決定誰才有資格繼續持有原本那個號碼,才能讓行政負動變動最小且最符合社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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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行政實務中的作業規範!這道題目的關鍵在於理解行政機關處理身分識別衝突時的優先順序。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National Identification Number)發生重複時,根據現行戶政實務與法規精神,原則上應由配賦在後者進行更正。若雙方皆無意願重新配賦,戶政事務所會依據登記時間的先後,由後配賦者重新編號,並非採用「抽籤」這種隨機且缺乏法理依據的方式。因此,選項 (A) 的敘述明顯違背了行政行為的確定性原則。

權益保障與法理邏輯

本題的其餘選項也體現了行政法上的重要概念。例如選項 (B) 允許自行挑選號碼與 (D) 免收規費,皆是基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過失補償精神,旨在減輕民眾負擔並提高行政效率(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這類題目在「戶籍法規大意」中屬於中等難度,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行政裁量」與「法定程序」的界線。許多考生可能會直覺地認為抽籤是解決僵局最公平的方式,卻忽略了戶籍資料具有嚴謹的歷史先後秩序。你能不受干擾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戶政作業細節與行政法理有相當深入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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