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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42 題

下列戶籍資料,何者得由利害關係人申請發給?
  • A 戶籍謄本
  • B 婚姻紀錄證明書
  • C 遷徙紀錄證明書
  • D 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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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因法律糾紛(例如債權追討)需要向法院證明對方的身分資料或家庭成員狀況時,你認為法律會優先開放哪一種「涵蓋資訊最完整、具備通案性質」的官方紀錄供其申請,而非僅限於單一特定事項的紀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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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於戶籍資料申請權人的熟悉度。戶政實務中,對於個人隱私保護與資訊公開的界線有嚴謹的規範,你成功掌握了其中的差異,非常值得肯定。 我們來看看背後的法規依據。根據現行《戶籍法》第65條規定,戶籍謄本得由「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之所以允許利害關係人(例如債權人、共同繼承人等)申請,是因為戶籍謄本常作為確認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證明。相對地,依《戶籍法》第65條之1規定,選項中的(B)婚姻紀錄證明書、(C)遷徙紀錄證明書以及(D)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因涉及高度的個人隱私,且通常僅用於個人專屬的身分證明,因此法律嚴格限定只能由「本人」申請。 本題屬於觀念題,難度適中。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敏銳地區分「戶籍謄本」與其他「特定紀錄證明書」在申請資格上的寬嚴之別。繼續保持這種對法條細節的敏銳度,未來的戶政法規測驗一定難不倒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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