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45 題
為有助於國籍歸化業務審查,內政部警政署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系統之資料提供予內政部戶政司,屬於 下列何種使用?
- A 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利用
- B 特定警政目的之利用
- C 一般目的之利用
- D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當初是為了「維持治安」而取得民眾資料,後來卻將這些資料轉手交給另一個負責「國籍身分管理」的機關使用,這兩者在行政法上的「任務初衷」是否完全一致?如果不一致,我們該如何稱呼這種跨越了原定用途、轉往另一個領域的利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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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行政機關間資料傳遞的法律本質!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中的「目的限制原則」已有相當深刻的掌握。
目的變更的法律定性
在行政實務中,內政部警政署蒐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資料的原始初衷,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與治安(警政目的);然而,戶政司將這些資料用於「國籍歸化審查」,其行政任務在於確保國籍變動的正確性(戶政目的)。由於這兩個行政任務的「特定目的」並不相同,因此當資料跨越了原本的蒐集範疇,提供給其他單位進行非原定用途的使用時,在法律規範上即明確定義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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