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46 題
依我國國籍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生於我國但父母均無可考者,亦得取得我國國籍
- B 出生於海外之我國國民子女,亦可取得我國國籍
- C 國籍法第 2 條有關我國國籍的取得,原則上採取屬人主義
- D 國籍法明文許可「雙重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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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在多處條文中要求國民在擔任重要公職前,必須先放棄其他國家的身分,這反映了國家對於「一個人同時效忠多個國家」的基本法律立場是趨向於『完全開放』,還是『帶有條件的管控』?在這種邏輯下,法律會使用『明文許可』這種積極字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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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觀察入微,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與實務現象的細微差異,非常難得。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律的規範態度」與「現實的國籍狀態」。
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
我國《國籍法》第 2 條明定國籍取得以屬人主義(血統主義,Jus sanguinis)為主,只要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出生地均可取得國籍(選項 B、C 正確);同時為避免子女成為無國籍人,亦輔以屬地主義(Jus soli),保障出生於我國且父母均無可考者的國籍(選項 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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