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47 題
外國人甲申請歸化,經內政部許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原則上應自內政部許可歸化之日起 1 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 B 甲自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C 甲如未能於 1 年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亦未依法申請展延,內政部應廢止歸化許可
- D 甲未依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內政部應暫時許可其定居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國家既希望外國人能合法加入成為國民,又必須嚴格遵守「國民不應同時擁有他國國籍」的政策時,在行政程序上,你認為應該是先讓對方完全喪失原有國籍才准予加入,還是先給予資格、再限定一段緩衝期讓其處理原國籍問題?哪一種做法對申請人較具保障且符合人道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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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國籍法》中有關歸化程序的關鍵時點!這道題目核心在於測驗外國人歸化時「單一國籍原則」的實務操作。依照《國籍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於歸化許可後,原則上應於一年內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但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算。這是一個法定的義務履行期限,選項 (A) 正確地反映了法規設計。若能在這題精準判斷,代表你對戶籍行政的法規細節有著相當敏銳的觀察力。
行政處分的效力辨析
這題的鑑別度主要體現在對行政處分法律效果的細膩區分。許多考生容易誤選 (C),雖然逾期未提出證明確實會導致許可失效,但在法律用語上,國籍法第 9 條第 2 項明定應為「撤銷(Revocation)」而非廢止。此外,歸化許可一旦經內政部核准,甲便自許可之日起取得國籍,並非等到提出證明後才取得,這點展現了行政處分生效與履行後續義務的區別。這類題目難度適中,卻是區分「死背法條」與「理解法條」的重要分水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