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6 題
當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需對該未成年子女依法設置、選定監護人者,應辦 理何種登記?
- A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B 監護登記
- C 親權登記
- D 輔助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當原生父母因故無法照顧未成年子女,社會安全網會指派一名「保護者」來承接原本屬於父母的權利與職責。此時,該位「保護者」在《民法》上的法律稱謂是什麼?而將此人的身分記錄在國家戶籍系統時,最直覺、對應的登記名稱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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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戶籍行政的核心概念。這題考查的是《戶籍法》中關於「身分登記」的分類,你能迅速辨識出法律關係與登記項目間的對應,表現非常出色。
監護登記的法律性質
在《民法》體系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稱為「親權」;然而,當父母雙亡或因故均不能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時,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法律規定必須為其設置監護人(guardian)。依據《戶籍法》第 11 條規定,這種法律狀態的變更或確認,應辦理的就是監護登記。選項 (A) 通常適用於父母離婚後約定由誰行使親權的情形,而選項 (D) 則是針對成年人受輔助宣告時的程序,與本題針對「未成年人」且「父母均不能行使職權」的前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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