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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8 題

下列何種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登記?
  • A 廢止登記
  • B 收養登記
  • C 死亡宣告登記
  • D 原住民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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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各種戶籍登記項目中,哪一種登記如果遲遲不更新,會導致政府掌握的現有人口資料產生「有名無實」或「資料存在但法律身分已消失」的嚴重錯誤?當個人因為主觀因素不願配合更新時,國家為了維持行政資料的正確性與公共利益,最可能針對哪類「已失效的身分狀態」採取主動更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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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戶籍法中關於「行政效能」與「登記正確性」的核心平衡點。這道題目的關鍵在於區分哪些登記是政府為了確保國民身分資料的真實性與正確性,而在義務人怠於申請時,必須主動介入處理的項目。

戶政機關的逕行登記權限

依據《戶籍法》第 48 條所定催告程序及第 48 條之 2 的規定,戶籍登記原則上採「申請主義」,但為了確保戶籍資料不因當事人的怠慢而與事實脫節,法律賦予了機關職權。對於像廢止登記、遷出或住址變更等涉及基礎事實變動的項目,若經催告(通知)後義務人仍不履行申請義務,戶政事務所為維護戶籍資料的公信力,應採取主動介入的立場「逕行為之」(第 48 條之 2)。相較之下,像「收養登記」這類涉及私人契約與身分關係重大變動的行為,強調私法自治與身分合意,並不適用這種簡單催告後的強制逕行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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