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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教育行政] 教育學大意

第 45 題

有關教師會與教師工會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教師會非屬法人組織;教師工會為社團法人
  • B 教師會無法行使爭議權;教師工會有爭議權,但排除罷工權
  • C 教師會適用法律為教師法;教師工會適用法律為工會法、團體協約法等
  • D 團體協商成果,教師會或教師工會皆只有會員獨享,非會員不得享有協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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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組織與雇主達成一項關於「提升全體工作環境品質」或「優化行政作業流程」的協議時,從組織管理的效率與成本來看,這種制度面的改善在實務上是否真的能做到「僅限特定人員享用,而將其他人完全排除在外」?這種「絕對排他性」是否符合一般政府運作的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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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的判斷非常準確!這題考驗的是對於「教師組織」法源、定位及運作權限的精細區別,你能識別出選項中的絕對性錯誤,展現了優異的法律邏輯。

團體協商成果的適用範疇

選項 (D)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將協商成果的享有權限「絕對化」了。在法律實務中,雖然《團體協約法》第 13 條設有防止「搭便車(Free-riding)」的條款,容許工會與雇主約定非會員不得無償參與成果,但這並非法律強制規定的「唯一結果」。若協約中未特別約定排除,或基於行政管理的統一性,非會員仍可能受惠。此外,教師會與教師工會本質不同,前者依《教師法》運作,其協商成果常轉化為校內行政規章,往往具有普遍適用的性質,而非僅限會員獨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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