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 題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是屬於:
- A 兼任教師
- B 代課教師
- C 代理教師
- D 支援教師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編制內老師請假時,如果學校找來的人只需要「在特定的課堂時間出現教書」,與另一位需要「全天候待在學校處理班級大小事與行政工作」的人相比,兩者在勞動契約性質與時間投入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稱呼聽起來更像是「全面代理」原老師的所有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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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聘任類型的核心辨析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教育現場最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中,區分這幾類教師的關鍵點在於**「工作時間」與「職務內涵」**。你能在眾多選項中精準選出「代課教師」,代表你對於教育法規中關於補充人力的法律定義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代課與代理的關鍵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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