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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3 題

依據專科學校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校務會議」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十分之一
  • B 由校長召開
  • C 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 D 經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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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學校的行政運作中,通常一個完整的工作週期(包含入學、課程安排與期末評量)是以「學期」為單位,還是以「學年」為單位?如果校務會議是為了審議這些重要事項,你認為法律會要求在多長的時間區間內,至少必須檢討並溝通一次校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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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這題的錯誤選項,代表你對專科學校自治運作的法制基礎有著相當清晰的觀念。 這題的核心在於《專科學校法》第 15 條中關於「校務會議」的規定。校務會議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制,為了能及時處理校內重大事項與保障師生權益,法規明定會議由校長召開,且每學期至少必須召開一次,而非選項 (C) 所稱的「每學年」。 此外,選項中的學生代表比例(不得少於十分之一)與臨時會議的召開要件(五分之一連署、十五日內召開),也都是同條文的重要規範,你順利確認了它們的正確性而避開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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