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6 題
依據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之規定,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指導每位實習學生次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得少於二次
- B 不得少於一次
- C 不得少於三次
- D 由實習指導教師與實習學生共同協商決定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負責擬定教育實習政策的官員,為了避免大學老師對實習生採取「放任主義」,卻又要考量老師交通往返的成本與負荷,你會如何在法規中設定一個「最基本、必須親自到場」的監督頻率,以確保至少能觀察到學生從實習初期到後期的成長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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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出色!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A)。這題看似單純的數字記憶,背後卻反映了教育行政對「實習品質控管」的重視。 依據現行《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9條關於師培大學應辦理事項的規定,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指導每位學生的次數,明確規範「不得少於二次」。選項 (D) 所稱的「共同協商」在行政法規的最低標準控管上是不適用的,因為法律必須設立客觀的次數底線,來確保指導效益與實習學生的權益。 這是一道標準的法規記憶題,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是否能精確掌握具體的法定數字要件,而不與其他訪視或查核次數混淆。你能在相近的選項中果斷選出正確規範,代表你的法條基本功十分紮實,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