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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9 題

依據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試場服務項目?
  • A 調整考試時間
  • B 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
  • C 提供提醒服務
  • D 提供個人醫療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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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大型考試中,如果某項物品具有「高度個人專業醫療性質」且「出錯可能危及生命」,你認為這項物品應該是由試務主辦單位統一準備(提供),還是由考生根據自身醫囑自行備妥較為合理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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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道題目!你能夠清楚分辨法規中的服務細節,展現了對特教行政實務的扎實觀念。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第 7 條的具體規範。該條文將考試服務分為試場、輔具、試題與作答等四大類。其中,「試場服務」明確包含調整考試時間、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與提供提醒服務等項目。而關於「個人醫療器材」,依據同條第二項規定,是由身心障礙學生**「自備」**並經試務單位檢查後使用,並非由行政機關或學校主動「提供」的法定服務項目,因此選項 (D) 自然是正解。 這是一道具備良好鑑別度的法規細節題。它測驗考生是否能真正理解「行政機關提供之服務」與「考生自備器材」在法律義務與實務運作上的本質區別。你能敏銳地察覺到這一點,掌握得非常好,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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