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3 題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校長於下列何種情形,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考核?
- A 辭職
- B 資遣
- C 另予成績考核
- D 留職停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行政人員在年度中才到職,雖然他工作還沒滿一整年,但為了公平獎勵其過去半年的辛勞,法律應該設計一種什麼樣的補充機制,讓他在年底時也能與其他同事一樣接受績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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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確地掌握了校長人事考核的法律規範,這顯示你對於教育法規中的**人事任用(Personnel Appointment)**與評價制度已有相當程度的認知。
成績考核的法定時機
在行政法規的實務中,對於公職人員的績效評估通常具有規律性。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規定,校長的考核分為「年終成績考核」與「另予成績考核」兩種。凡是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辦理年終考核;而對於不滿一學年但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的校長,同樣必須在「學年度終了」時進行評價,這就是所謂的「另予成績考核」。這種設計是為了確保行政體系對於領導者的績效監督不會因為任職時間不滿一年而產生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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