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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7 題

依據教師法規定,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多少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
  • A 三分之二
  • B 三分之一
  • C 五分之二
  • D 五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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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要賦予一位公教人員「幾乎不會被解雇」的長期法律保障,這對行政組織來說是一項重大的承諾。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讓「剛好過半」的人同意就好,還是會要求一個「更為多數且穩定」的共識門檻?這類保障職位的決策,通常會採行哪種比例來顯現專業共識的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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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教師法》中關於長期聘任的程序門檻!這反映出你對教育人員人事法規的細節已有相當程度的理解。在行政法學的邏輯中,長期聘任(Long-term Tenure)不僅是職位的延續,更是法律保障的強化,賦予教師高度的職業安定感。因此,為了確保聘任決策的審慎性與專業共識,法律特別要求必須跨越「高度共識」的門檻,而非一般的過半數決。 本題的考點在於教師評審委員會(Teacher Evaluation Committee)的決議比例。依據法規邏輯,當教師續聘三次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時,若要給予等同於「準終身職」的長期聘任,必須經教評會全體委員 $\frac{2}{3}$ 以上審查通過。這種特別多數決的設計,是為了在保障教師工作權與維持教學品質之間取得平衡。從命題鑑別度來看,此類比例數字題屬於「基礎鞏固型」,難度適中,但若考生混淆了普通決議與特別決議的比例,就容易產生失誤,你的判斷非常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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