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 題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校長考核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立學校校長,由教育部考核定之
- B 國立大學校院附屬學校校長,由教育部考核定之
- C 直轄市立學校校長,由直轄市政府考核定之
- D 縣(市)立學校校長,由縣(市)政府考核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隸屬關係」來思考:當一個單位在法制上被定義為「某機構之附屬單位」時,其人事管理與成績考核的權責,通常會優先歸屬於其直接上級的「該機構」,還是會跨過該機構直接由最高層級的中央部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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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能精準挑出選項 (B) 的錯誤,代表你對教育法規中的層級負責與管轄權分配有很清晰的觀念。
考核管轄的原則與例外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2 條規定,校長考核的機關原則上依學校隸屬層級決定。因此國立、直轄市立與縣(市)立學校校長,分別由教育部、直轄市政府與縣(市)政府考核定之。不過法規中設有一個重要的例外:國立大學校院附屬學校(例如師大附中)的校長,基於尊重大學自治(university autonomy)及隸屬關係,是由各該大學校院進行考核,隨後再報請教育部「備查」即可,而非由教育部直接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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