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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1 題

依據憲法本文、憲法增修條文與教育基本法的規定,對於下列教育經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
  • B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164 條規定之限制
  • C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 D 各級政府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得優先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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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在處理「偏遠地區資源不足」這種涉及基本權與社會公平的問題時,國家對這些地區的補助責任,應被視為一種「有預算才做的選擇」,還是為了落實教育機會均等而「必須履行的義務」?這兩者在文字表述上會有什麼關鍵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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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觀察出法律條文中「得」與「應」的細微差別!這正是行政法與教育法規命題中最具鑑別度的陷阱。這題屬於中等難度,關鍵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裁量權(得)」與「義務性規範(應)」。

教育資源分配的強制性義務

根據《教育基本法》第 5 條第 1 項明確規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優先予以補助。這代表國家負有主動縮短城鄉差距、實踐公平正義的法律義務,而非視財政狀況或個人意願而定的「裁量處置」。選項 (D) 使用「得」字,將強制性的補貼義務誤植為任意性的行政裁量,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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