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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3 題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此法條出自下列何者?
  • A 中華民國憲法
  • B 教師法
  • C 教育基本法
  • D 私立學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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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旨在建立一個涵蓋全國各教育階段、且涉及各方利害關係人共同參與決策的「最高指導原則」時,這類具有「憲章性質」的條文通常會收錄在性質最為宏觀的哪部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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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教育行政組織的法源基礎。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對我國教育法體系中「母法」與「子法」層次關係的理解。你選出的答案是完全正確的,這展現了你對教育行政制度架構的清晰掌握。

教育行政與民主化的法規基礎

這項規定的法源依據正是 《教育基本法》(Educational Fundamental Act)第 10 條。在法律位階上,《教育基本法》被譽為「教育的小憲法」,其核心宗旨在於保障人民受教權及確立教育基本方針。該法第 10 條明文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藉此將專家學者、家長代表及教師組織納入教育決策過程,體現「教育中立」與「行政民主化」的精神。相對而言,《教師法》與《私立學校法》分屬於針對特定對象或學校類型的專法,其規範範疇較窄,不若基本法具有統領全局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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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審會法律依據
💡 教育基本法規定地方政府應設教審會,負責審議、諮詢與評鑑。
  • 《教育基本法》第10條:直轄市及縣市應設教育審議委員會。
  • 委員會職權包含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
  • 成員由專家、家長、教師代表等組成,以落實教育參與及自治。
🧠 記憶技巧:教基十條設審議,審諮協評地方行。
⚠️ 常見陷阱:常與《教師法》的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混淆,教審會是政策層級,教評會是人事層級。
地方教育自治 家長參與權 教育基本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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