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3 題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此法條出自下列何者?
- A 中華民國憲法
- B 教師法
- C 教育基本法
- D 私立學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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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旨在建立一個涵蓋全國各教育階段、且涉及各方利害關係人共同參與決策的「最高指導原則」時,這類具有「憲章性質」的條文通常會收錄在性質最為宏觀的哪部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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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教育行政組織的法源基礎。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對我國教育法體系中「母法」與「子法」層次關係的理解。你選出的答案是完全正確的,這展現了你對教育行政制度架構的清晰掌握。
教育行政與民主化的法規基礎
這項規定的法源依據正是 《教育基本法》(Educational Fundamental Act)第 10 條。在法律位階上,《教育基本法》被譽為「教育的小憲法」,其核心宗旨在於保障人民受教權及確立教育基本方針。該法第 10 條明文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藉此將專家學者、家長代表及教師組織納入教育決策過程,體現「教育中立」與「行政民主化」的精神。相對而言,《教師法》與《私立學校法》分屬於針對特定對象或學校類型的專法,其規範範疇較窄,不若基本法具有統領全局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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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審會法律依據
💡 教育基本法規定地方政府應設教審會,負責審議、諮詢與評鑑。
- 《教育基本法》第10條:直轄市及縣市應設教育審議委員會。
- 委員會職權包含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
- 成員由專家、家長、教師代表等組成,以落實教育參與及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