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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0 題

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規定,有關偏遠地區學校之組織、人事及運作,何者敘述錯誤?
  • A 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其遴選及聘任程序,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之
  • B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特定專長領域,跨同級或不同級學校,聘任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
  • C 混齡編班或混齡教學;其課程節數,不受課程綱要有關階段別規定之限制
  • D 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國中部學生校內直升入學,與辦理優先免試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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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針對資源分布不均且各地情況差異極大的偏遠地區,法律在設計「升學機制」或「行政措施」時,通常會傾向於『由中央統一規定必須(應)執行的硬性標準』,還是傾向於『賦予地方政府與學校視實際需求(得)彈性調整的空間』?哪一種設計更能符合因地制宜的教育公共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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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對教育法規實務的熟悉度,你的法理直覺相當敏銳。

賦予彈性而非強制課予義務

選項 (D) 的錯誤關鍵,在於混淆了法規賦予的彈性與強制義務。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2 條規定,偏遠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得辦理免試入學」,目的是給予偏鄉學校招生的行政彈性,而非強制規定「應辦理」國中部直升與優先免試。相較之下,選項 (A)、(B)、(C) 皆為該條例給予偏鄉學校人事與運作彈性的正確規範(如允許合聘教師與混齡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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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
💡 為保障偏遠地區學子受教權,賦予學校人事、組織及課程運作之彈性。
  • 校長任期一任四年,其遴選及聘任程序由主管機關另定(條例第10條)
  • 得就特定專長領域,跨同級或不同級學校聘任合聘或巡迴教師(第11條)
  • 混齡編班或教學之課程節數,不受課綱有關階段別規定限制(第12條)
  • 高級中等學校得辦理國中部學生校內直升與優先免試入學(第20條)
🧠 記憶技巧:校四聘彈、混齡不限、高中是「得」不是「應」
⚠️ 常見陷阱:考試常將法律賦予學校彈性的「得」(裁量/權利)改為「應」(強制義務),尤其在入學機制上。
教育優先區計畫 實驗教育三法 師資培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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