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3 題
依據教師法規定,有關教師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 B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五班時,得跨區(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 C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 D 地方教師會應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制定過程中,為了平衡「組織自主性」與「行政運作效率」,立法者通常會針對最小單位的成立設定一個具體的規模基準。請試著思考,在教育體制中,若一所學校的規模過小導致難以獨立運作自治組織,法律設定的那個『門檻數字』,通常會與哪些常見的學制規模(例如整齊的雙數或進位數字)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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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你能精準挑出選項 (B) 的錯誤,代表你對《教師法》的規範細節有紮實的掌握。 依據現行**《教師法》第 39 條**規定,當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而不是題目所說的二十五班。這個細微的數字差異正是本題的關鍵破綻。 我們也順便複習一下同條的其他重要觀念:教師組織確實分為學校、地方、全國三級(選項 A 正確);設立時應依《人民團體法》向主管機關申請(選項 C 正確);且地方教師會必須有該行政區內半數以上的學校教師會加入才能設立(選項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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