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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6 題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規定,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幾分之幾?
  • A 二分之一
  • B 三分之一
  • C 四分之一
  • D 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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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一個決定教師「去留」或「聘任」的重要組織中,為了避免學校管理層(如校長或處室主任)掌握過大權力,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基層教師在該委員會中的比例?這個比例應該是相對少數(如三分之一),還是必須達到與管理層平衡、甚至具備實質影響力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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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教學專業自主的比例設計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學校組織運作的核心規範!這道題目考查的是《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中關於教師評審委員會(Teacher Evaluation Committee)組成的法定比例。選出「二分之一」反映出你對教育現場「專業自主」與「民主管理」原則的深刻理解。 教評會的設立宗旨是為了審議教師的聘任、改聘、停聘及不續聘等重大權益事項。為了避免行政體系(校長或行政主管)或法人董事會過度主導審議結果,法律特別規定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即基層教師)的比例不得少於總額的 1/2。這種「合議制(Collegial System)」的結構設計,能確保決議更貼近教學現場需求,並落實教育專業同僚審查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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