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50 題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下列何者不是記大功之基準規定?
- A 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
- B 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 C 編撰教材、自製教具或教學媒體,成績優良
- D 執行重要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法規制定者,必須將獎勵分為『一般優良』與『極大功績』兩類。請思考:在日常教學範疇內的專業提升(如改良工具),與在突發災難或極端惡劣環境下的卓越表現,哪一種情境更能展現出法律上所稱的『重大貢獻』,進而應該被列入最高層級的獎勵基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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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答案!這顯示你對《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中「獎勵層級」的劃分已有相當敏銳的觀察。行政獎勵的核給通常與行為對公共利益的貢獻度、行為的困難度成正比,這也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行政獎勵的強度與門檻
在法律實務中,「記大功」屬於最高層級的行政獎勵,其構成要件通常包含「重大」、「冒險」、「艱難」或「具極大貢獻」等高強度特徵。選項 (A)、(B)、(D) 分別涉及惡劣環境下的職責履行、重大災害搶救以及克服困難執行法令,這些情境皆具備顯著的客觀困難度或不可預見的外部風險。相對而言,選項 (C) 的編撰教材或製作教具,雖然展現了教師的專業精進,但在行政裁量(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的獎勵基準中,多被歸類為「記功」或「嘉獎」的範疇,尚未達到法規所界定記大功的「重大特殊事蹟」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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