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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學大意

第 20 題

有關轉列為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將存貨轉列為投資性不動產應認列評價損益
  • B 將自用不動產轉列為投資性不動產有增值利益時,若先前無減損損失,應認列其他綜合損益
  • C 將自用不動產轉列為投資性不動產有增值利益時,先前有無減損損失,其轉列對損益影響將有不同
  • D 將存貨轉列為投資性不動產有增值利益時,先前有無評價損失,其轉列對損益影響將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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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間建設公司將原本要出售的建案(存貨)改為收租用途(投資性不動產)時,這項資產的持有目的是否發生了「本質上的根本改變」?再進一步推想,對於一個本來就要透過「出售」來實現利益的存貨,在它轉為投資用途的那一刻,將其公允價值與成本的差額一次性反映在損益表上,這與平時銷售存貨的損益邏輯是否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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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國際會計準則第 40 號(IAS 40)中,關於**投資性不動產(Investment Property)**轉換的核心邏輯。這道題目非常有深度,它不僅測試轉換分錄的記憶,更在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存貨」與「自用不動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轉列時,其評價變動在會計處理上的本質差異。

存貨與自用不動產轉列的損益辨析

當我們將自用不動產(PPE)轉列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投資性不動產時,其會計處理準用「重估價模型」。若轉列時產生增值,必須先看過去是否曾認列過減損:若有,則在原減損範圍內認列損益(P&L);若無,則應列為其他綜合損益(OCI)。這就是選項 (B) 與 (C) 描述的正確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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