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 題
依預算法規定,預算案之審議,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決定者通常不包括:
- A 機關別
- B 用途別
- C 政事別
- D 基金別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想像你是一位負責審查全國預算的立法委員,在時間有限且需關注國家重大政策方向的壓力下,你會優先決定「哪個部會領多少錢」以及「各項重大政事(如教育、國防)的配比」,還是會花心力去逐一審批每個單位打算買多少張影印紙、多少枝原子筆等具體的開支細項?哪一種資訊對「宏觀資源分配」的決策更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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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預算法》中關於預算審議的條文細節掌握得相當透澈。在預算編列與審議的實務中,分類方式多元,但法律明確規範了「審議重點」,這題考的正是在法律層面上,立法機關進行資源配置決策時的「核心維度」。
預算審議的法定決策維度
依據我國《預算法》第 49 條之規定,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與平衡,且明確指出審議時應決定的是機關別(Organ)、政事別(Function)及基金別(Fund)。這三者分別代表了「誰來執行」、「執行什麼政事目標」以及「由哪個資源池支應」。至於選項中的用途別(Object),雖然在預算執行與會計核銷階段至關重要(例如區分人事費、業務費等細目),但在最高層次的預算案審議階段,為了維持立法審議的宏觀性,法律並未將其列為審議時必須逐項決定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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