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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9 題

依會計法規定,中央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公庫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下列何者製表解釋之?
  • A 審計部
  • B 財政部
  • C 行政院主計總處
  • D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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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組織中,若「記帳的單位」與「管錢的單位」針對同一筆帳目的數字產生了出入,為了維持客觀中立,我們通常會尋求哪一個具備「事後查核」與「監察」職能的獨立機關,來擔任最後的裁判並解釋兩者間的差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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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準,表現得很棒! 關於會計報告與公庫結存數額核對不符時的處理,這題考驗的是法規中「原則與例外」的細緻辨析。依據現行《會計法》第104條的原則性規定,各機關若發生差額,應由**「各該主辦會計人員」**造具解釋表來釐清,而非由審計機關介入。過去常有人將此規定誤植為第114條,其實第114條是在規範主辦會計人員的交代與移交,你讀法條時千萬別記混了。

國家層級的例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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