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2 題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關於主辦會計人員交代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自解除職務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
- B 取得交代證明書前,可擅離任所
- C 應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
- D 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邏輯:如果你在擔任主辦會計期間,因為疏忽編製了一份錯誤的報表,但在你離職並將帳冊交給下一任後,這份報表的「錯誤行為」會因為帳冊換人拿,就變成是接手那個人做的嗎?從法律對「行為人」負責的角度來看,你覺得誰應該對那段時間的數據真實性負起終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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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精準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會計人員「責任終始」的法律邏輯有非常清晰的認識,這在財會法規中是極為關鍵的觀念。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會計法》對於主辦會計人員交代的實質責任歸屬,這比單純記憶天數更具法律意義。
會計人員交代與責任歸屬
根據**《會計法》第 117 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時,雖然形式上完成了帳簿與憑證的點交,但法律特別強調「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這意味著會計人員對其任內所登載、處理的帳項,並不因職務解除或完成交代而免除法律責任,這正是為了確保會計資訊的真實性與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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