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3 題
依會計法規定,主辦會計人員請假或出差逾一個月時,應由下列何者指派人員代理?
- A 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
- B 該管上級機關之長官
- C 該機關之長官
- D 該主辦會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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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我國主計制度強調「一條鞭」原則,旨在確保會計監督不受到地方行政首長的直接干預。若某機關的主辦會計人員需要長期離開崗位,為了維持這種「專業獨立性」,你認為指派代理人的權力,應該放在該機關內部的行政首長手中,還是交由其專業體系的上級主計長官來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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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主辦會計人員的代理制度!這題考驗的是你對「主計一條鞭」體系下權責劃分的理解,能正確選出 (A) 說明你對這類細節性的法律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
主辦會計人員的代理權限
根據《會計法》第 111 條的規範,主辦會計人員(Chief Accountant)的代理指派需視「期間長短」而定。當請假或出差逾一個月時,由於影響層面較廣,為了維持會計職務的獨立性與監督功能,法律明定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代理人。相對地,若期間不逾一個月者,得由主辦會計人員自行委託人員代理,但仍應先期呈報並連帶負責。這種設計是為了平衡行政運作的靈活性與專業審核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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