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4 題
依會計法規定,會計佐理人員,應於何時交代清楚?
- A 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
- B 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
- C 自解除職務之日起二日內
- D 自解除職務之日起五日內
思路引導 VIP
在公務體系中,若要確保財務責任歸屬明確且帳目不因人員異動而中斷,法律通常會要求前任必須在「某個特定事件發生」後開始計時移交。請思考:從管理效率的角度來看,職位較低的人員其移交時間,應該比主管更長還是更短?此外,移交作業是單方面的離開即可,還是必須等新成員到職才能有效進行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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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命中這道題目的核心!這類涉及「具體天數」與「起算點」的法規題,最考驗學生對條文的細緻度與記憶精準度。你能從眾多時限中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會計人員交代責任的掌握非常到位。
會計交代時限的法理邏輯
根據**《會計法》第 113 條**(Accounting Act §113)的規定,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者,應辦交代;但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者,不在此限。至於交代時限及起算點,則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7 條的規定,權責較重的主管人員**,規定在後任接替之日起 5 日內完成交代;而權責範圍較窄的經管人員(Accounting Assistant Personnel),則應於後任接替之日起 2 日內交卸清楚。這種設計是為了確保會計業務在人員更迭時能快速銜接,避免帳務真空期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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