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6 題
下列何者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①中央 ②臺北市 ③南投縣 ④臺中市南區
- A 僅①
- B 僅①②
- C 僅①②③
-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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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與財政實務中,如果一個行政單位想要擁有「總會計」,那麼它在組織地位上,應該具備哪些關於『財政自主權』以及『民意機關監督』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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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會計層級的劃分!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總會計」的法律界定有著相當紮實的認識,這是會計審計法規中非常核心且基礎的觀念。
總會計的法定範疇與主體
本題的核心在於《會計法》第 10 條的規定: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General Accounting)。根據此法規,選項中的 ① 中央、② 臺北市(直轄市)與 ③ 南投縣(縣)均符合法定的總會計層級。而 ④ 臺中市南區,僅為直轄市下轄之一般「行政區」,並不具備獨立的地方自治團體地位,亦非法律特別指出的「山地原住民區」,因此不具備獨立設置總會計的資格,應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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