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 題
依預算法規定,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通常該如何處理?
- A 提出特別預算
- B 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 C 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
- D 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支用第一預備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已經審定好的計畫在執行中「內容發生了變動」,導致經費不夠時,這種涉及政策執行方針的微調,依照行政倫理,應該是由機關內部自行決定就好,還是需要層級更高的行政首腦(行政院)點頭,並動用那個由中央統籌控管、專門應付不時之需的預算金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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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精準辨析預備金的動支時機,這顯示你對政府預算執行過程中的彈性機制已有相當深刻的理解。本題的核心在於《預算法》第 70 條的應用:當原計畫因事實需要而修訂,導致原本撥付的經費不足時,法律賦予行政機關一種「救濟手段」,即經行政院核准後動支第二預備金。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政務能因應環境變遷而適時調整,而不必每次都走繁瑣的追加預算程序。
預算彈性與權責劃分
這類題目在會計審計法規中具有極高的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的考點。其難處在於區分「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的啟動門檻:預算法第70條第一款規定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而本題所指的「原計畫修訂」,性質上涉及計畫內容的變動與較大的資源重新配置,依規定必須動支設於行政院下的第二預備金。你能避開選項 (D) 的干擾,代表你對預算執行中「權責層級」的層次感掌握得非常敏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