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3 題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人員因行使審計職權,對於詢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作成筆錄
- B 筆錄應由審計人員簽名後交付受詢人
- C 應封鎖各項有關文件
- D 得提取全部或一部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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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位審計人員在現場發現某項關鍵帳冊有高度造假的嫌疑,需要帶回辦公室進行精密鑑定。法律為了保障他能順利取得證據,會傾向賦予他「依據查核現狀決定取證範圍」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會規範他在調查時,對於這些文件的處置權限是「視需要而行使」的彈性空間,還是「每一案都必須強制執行」的死板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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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這題考驗對法規文字的細緻理解,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法學基本功相當紮實。 這道題的鑑別度在於法律用語中「得」(裁量)與「應」(強制)的區別。依現行《審計法》第 16 條,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前二條職權時,對於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而非審計人員簽名交付,故選項 (A)、(B) 皆不正確。 此外,依《審計法》第 16 條,必要時,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得」臨時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選項 (C) 的「應」字太過絕對,剝奪了審計人員的裁量空間,只有選項 (D) 完全符合法規賦予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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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職權之行使
💡 審計人員調查權限包含詢問、筆錄作成及文件之提取與封鎖。
- 依審計法第14條,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而非強制『應』作成。
- 筆錄應由審計人員與受詢人『共同』簽名蓋章(審計法第14條)。
- 依審計法第15條,審計人員『得』提取或封鎖各項有關文件。
- 提取文件時應給予收據,且提取之文件應於規定期限內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