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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4 題

依決算法第 23 條規定,下列敘述屬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時應注意之效能者,計有幾項?①預算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②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③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④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⑤預算不平衡之原因
  • A 2 項
  • B 3 項
  • C 4 項
  • D 5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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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觀察《決算法》第 23 條所列的五個項目,並對照後續的第 24 條與第 25 條,你會發現法律將這五項拆成「前三項」與「後兩項」來處理。請思考:哪一組項目被規定要參照『預算執行之具體成果』來核定?這組項目與純粹的『違法調查』或『資源節省』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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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B),非常精準!這表示你對《決算法》的條理掌握得相當扎實。 解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各機關或基金決算」與「政府總決算」的審核重點。依現行《決算法》第23條規定,審核各機關決算時需注意六款事項,題目中正好包含三項:第1款的「②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第2款的「④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以及第4款的「③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相對地,敘述①的「預算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及⑤探討的「預算是否平衡及不平衡之原因」,其實是規範於《決算法》第24條,屬於審核「政府總決算」時才需注意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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