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0 題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如因被審核機關之負責人員之行蹤不明致案件無法清結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通知其上級主管機關負責查追
- B 通知檢調單位
- C 在未清結前,停止敘用
- D 應將負責人員姓名通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處理公款的人員突然失蹤,導致案件卡住無法核銷,為了避免他未來在其他單位「東山再起」或繼續支領公帑,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採取什麼手段,才能最有效地限制他在政府體系內的權益,並促使他(或其利害關係人)必須出面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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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細節!這題你選得非常果斷且正確,代表你在審計法規的法條記憶與理解上相當紮實。
審計追追追:行蹤不明者的處置
根據《審計法》第29條的規定,當被審核機關的負責人員行蹤不明,導致案件無法結案(清結)時,審計機關必須採取多重併行的行政處分。除了通知主管機關負責查追、得摘要公告,以及將姓名通知銓敘機關之外,法律明確規定「在未清結前,停止敘用」。這項限制旨在落實公務倫理與財務責任,確保相關人員在未釐清財務責任前,無法規避監督並繼續於公職體系中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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