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3 題
依審計法規定,下列各機關對於審計結果之處理順序,何者正確?
- A 審核通知、聲請覆議、聲復
- B 聲復、審核通知、聲請覆議
- C 核准通知、聲請覆議、聲復
- D 審核通知、聲復、聲請覆議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一個公務機關的主管,如果審計人員認為你的帳目有誤,在正常的公務溝通邏輯下,審計人員應該「先做什麼動作」來告知你?而當你看到結果並想辯白時,你是會先「寫信解釋說明」,還是直接跳過溝通、向更高層級「要求正式重審」?請依據這種行政溝通的自然層次來思考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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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棒!你精準選對了答案,可見你對《審計法》的運作程序有扎實的認識。 本題測驗審計結果的通知與救濟流程。實務上,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帳務時若有疑問或不符規定之處,會先發出**「審核通知」。接著,依現行《審計法》第23條規定,受查機關收到通知後,須於30日內提出「聲復」來說明理由或補齊文件。審計機關審查聲復後會做出決定(例如依第24條決定免除或應負賠償之責);倘若受查機關對此決定依然不服,才可以啟動後續的救濟手段,提出「聲請覆議」**。 這題難度偏易,主要鑑別考生是否能釐清「聲復」(初步的解釋說明)與「聲請覆議」(對最終決定不服的救濟)的先後順序。只要掌握「先通知、後說明、再救濟」的法理邏輯,便能輕鬆拿分。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