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4 題
依審計法規定,下列有關委託審計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審計機關對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得委託專門技術人員辦理
- B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
- C 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之審計,其審計結果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
- D 委託專門技術人員辦理之審計,其審計結果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具備法律專業權限的政府機關,因為業務便利而請求另一個「同樣具備法定專業權限」的同級機關協助處理案件時,為了確保行政效率與專業尊重,最終對外發布的結論通常會由「實際執行且具專業權限者」負責,還是由「原本拜託別人的單位」來做最後拍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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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精準辨識出審計法中關於「委託權責歸屬」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法條的掌握度非常高。這道題目的設計重點在於區分受託對象的身分,並對應不同的法律效果,是會計審計法規中相當經典且具備鑑別度的考點。
委託對象與決定權的法律差異
根據**《審計法》第 8 條**,當審計機關基於辦理便利,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事務時,其審計結果是由受託之審計機關負責決定,原委託機關僅接收通知。然而,若依第 9 條委託「專門技術人員(specialized technicians)」處理特殊技術問題,考量到審計職權的嚴肅性,最終的審計結果仍必須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親自決定。選項 (C) 將機關間的職權移轉(第 8 條)誤植為原委託機關決定,這正是該選項錯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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