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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7 題

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如有違背前項規定,下列何者非為審計人員應採行之措施?
  • A 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
  • B 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予以處分
  • C 命令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 D 呈請監察院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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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審計部在五權憲法架構下的定位,它隸屬於監察院而非行政院或司法機關。當審計人員在執行「行政性質」的財物檢查受阻時,依照權力分立原則,他們應該是透過「監督與通報」機制讓行政責任人受處分,還是可以直接像電影裡的執法官一樣,擁有「跨部門指揮」警憲武裝力量的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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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敏銳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審計職權的邊界,你能準確判斷個別審計人員並無權限「命令」司法或警憲機關,觀念十分紮實。

權限層級與法條運用

依據審計法第14條規定,當審計人員檢查現金或財物遭遇主管人員隱匿或拒絕時,應採行的措施包含:將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選項 A)、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予以處分(選項 B),或呈請監察院核辦(選項 D)。至於選項 C 為什麼錯?因為依據審計法第15條規定,必須是由「審計機關」(而非個別審計人員)出面,且法條明定是「通知」而非「命令」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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