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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5 題

依預算法規定,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下列何者,不在此限?
  • A 第一預備金
  • B 第二預備金
  • C 歲出追加預算
  • D 特別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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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在執行計畫時,發現某個項目的錢不夠用,但這個「不足」還不至於要重新送交立法院審查(追加預算),也不屬於突發的重大天災人禍(第二預備金),那麼在法律設計上,應該提供哪種預先編列在機關自己口袋裡的「緩衝款」來解決這種小規模的經費調度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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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預算執行的核心邏輯!在會計與審計法規中,為了維持預算的嚴肅性與法治原則,行政機關原則上必須「專款專用」。《預算法》第 62 條明確規定,總預算內各機關、政事及計畫科目間的經費嚴禁互相流用,這在經濟學上是為了防止行政資源被不當挪用,確保資源分配符合民意代表機構的初衷。

預算彈性與第一預備金的運用

這道題目的關鍵在於辨析預算體系的「剛性」與「彈性」。第一預備金(First Reserve Fund) 是編列於各機關單位預算中的項目,金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的 1%。當機關內部的特定計畫因法定用途而經費不足時,法律允許透過第一預備金來彌補。相較於由行政院統一統籌的第二預備金,第一預備金更像是機關內部的「急救包」,其動支程序相對簡便,且符合科目間流用的例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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